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PCDV-113-補-2061-2024102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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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61號 原 告 阮紅絨 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才育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 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