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股份存在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PCDV-113-補-2063-202410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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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63號 原 告 周世吉 被 告 周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莊敬 被 告 周敬順 周敬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:㈠確認原告對被告周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周展機械 公司)有2,000之股份存在。㈡確認被告周敬順對被告周展機械公 司有1,500之股份存在。㈢確認被告周敬忠對被告周展機械公司有 1,500之股份存在。㈣確認被告周莊敬對被告周展機械公司有1,50 0之股份存在。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而依原告陳報被告周 展機械公司變更登記表,上載已發行股份總數為8,000股,每股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,5 00,000元【計算式:(2,000股+1,500股+1,500股+1,500股)×每 股1,000元=6,500,000元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,35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