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0-23

案號

PCDV-113-補-2066-2024102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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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66號 原 告 許雅婷 被 告 邱詠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邱詠蓁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9萬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73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17,23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逸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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