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等

日期

2024-11-18

案號

PCDV-113-補-2069-202411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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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69號 原 告 吳昱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海雯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 請狀聲請事項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6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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