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4-10-23
案號
PCDV-113-補-2070-2024102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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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0號 原 告 連煌輝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,曾聲請對被告陳宏源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40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閔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