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09

案號

PCDV-113-補-2071-2024120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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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1號 原 告 鄭斐方 被 告 王聿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曾於民國113年8 月20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 3,87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3,3 70元(計算式:1萬3,870元-500元=1萬3,370元)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鵬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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