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再審
日期
2024-12-05
案號
PCDV-113-補-2073-2024120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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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3號 再審聲請人 周方平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黃于霏間聲請再審事件,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,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12年度簡抗字第31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,應徵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再審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陳怡親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