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25

案號

PCDV-113-補-2079-202410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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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9號 原 告 廖宇薇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逸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乃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 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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