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
日期

2024-11-25

案號

PCDV-113-補-2086-202411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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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86號 原 告 陳武政 被 告 王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萬25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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