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0-28
案號
PCDV-113-補-2093-2024102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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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3號 原 告 惠群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周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林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86萬5,07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,470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9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