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5-02-05

案號

PCDV-113-補-2094-2025020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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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4號 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蔡乾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。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定有明 文。又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,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是其起訴前之 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。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是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 臺幣(下同)639,211元,及自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3%計算之利息。揆諸上開說明,關於原告附帶請求起訴前所 生之利息部分,其數額已可確定,應併算其價額,是應計算至起 訴前即113年8月28日止。依此本件訴訟標價額應核定為656,711 元【計算式:本金639,211元+利息17,500元(639,211元×334/36 6×3%)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,並有請求項目試算表附卷可參】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1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 尚應補繳6,660元(計算式:7,160元-50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奇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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