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PCDV-113-補-2095-2024102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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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5號 原 告 崇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彥 被 告 玨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玨晟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969,67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570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0,0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