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25

案號

PCDV-113-補-2102-202411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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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02號 原 告 弘峻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鈴 訴訟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 劉逸柏律師 被 告 陳敦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萬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雅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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