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日期
2024-11-26
案號
PCDV-113-補-2106-2024112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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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06號 原 告 邱微馨 訴訟代理人 蕭育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仲凱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45,786元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,2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並補正被告「鐘仲 凱」住居所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