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05

案號

PCDV-113-補-2108-2024110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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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08號 原 告 林芳吉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守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 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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