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等
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PCDV-113-補-2110-2024102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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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10號 原 告 王櫻錦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被 告 澄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桓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5萬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