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01
案號
PCDV-113-補-2112-2024110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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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12號 原 告 曾秀金 被 告 邱玉貞(即邱珮竹) 品豐大中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彰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67,269元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,58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