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1-07

案號

PCDV-113-補-2118-2024110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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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18號 原 告 蘇建旗 被 告 王香蘭 王世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 9,707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訴訟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,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是其起訴前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00 萬元,及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(或年息)15.96%計算之利息,及自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每萬元每日20元計算之違約金(相當於年利率73%,計算式:(300萬元÷1萬)×20×365÷300萬元=0.73)。經核,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時即113年3月5日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2萬5,856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9,70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 7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董怡彤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300萬元) 1 利息 300萬元 111年12月23日 113年3月4日 (1+73/366) 15.96% 57萬4,298.36元 2 違約金 300萬元 112年2月7日 113年3月4日 (1+27/366) 73% 235萬1,557.38元 小計 292萬5,855.74元 合計 592萬5,856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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