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派清算人
日期
2024-11-26
案號
PCDV-113-補-2128-2024112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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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易利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,未 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為非訟事件,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 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 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