減少價金等
日期
2024-11-01
案號
PCDV-113-補-2129-2024110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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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9號 原 告 高聖祐 被 告 林寶春 黃塗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 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5%計算之遲延利息 。依上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(不併計起訴後之法 定遲延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 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