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27
案號
PCDV-113-補-2130-2024122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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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30號 原 告 范姜映如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任清瑞 洪瑜雅 孫曉敏(孫心瑀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00,000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,840元,又另原告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「孫 曉敏(孫心瑀)」,而未明確記載被告姓名為何,於法自有未合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暨補繳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