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PCDV-113-補-2131-2024103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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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3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原告對被告世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6,00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萬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