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PCDV-113-補-2135-2024110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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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35號 原 告 詹凱亦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巷00弄00 號00樓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周柏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7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,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游舜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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