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PCDV-113-補-2137-2024110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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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37號 原 告 吳淑琴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宮豪莉即宮重章之 繼承人、宮佩君即宮重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4萬7065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6萬881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6萬8315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件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佳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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