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2-05
案號
PCDV-113-補-2139-2025020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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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39號 原 告 蔡宜蓁 被 告 簡敬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萬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,尚應補繳15,350元(計算式:15,850元-500元)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奇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