銷查封登記等
日期
2024-11-05
案號
PCDV-113-補-2146-2024110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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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6號 原 告 周育義 周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律師 被 告 許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原告起訴係請求: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 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1/4)及其上同段2935建號建物(即門牌 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4樓,權利範圍全部。下合稱系爭 房地,如單指房屋則稱系爭房屋),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69 年2月19日北院菁民執69全宙561字第6091號函所為債權人為被告 ,債務人為林如琴之假扣押查封登記予以塗銷。經核原告因塗銷 上開查封登記所得受之利益,為回復其對於系爭房地之處分權能 ,而得以自由處分系爭房地並變價之利益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。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 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,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 方公尺約新臺幣(下同)116,232元,以此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 計算基準應為合理;又系爭房屋總面積合計68.4平方公尺,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,950,269元【計算式:116,232×68.4=7, 950,269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,804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