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日期
2024-12-03
案號
PCDV-113-補-2147-20241203-2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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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7號 原 告 李增俊 吳愛治 被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檢察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依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提民事請求國家賠償狀記載之請 求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97萬4,727元及利息,嗣於113年11 月22日具狀更正請求金額為130萬3,627元及利息,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應重新裁定為130萬3,62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,9 6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