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日期
2024-11-07
案號
PCDV-113-補-2165-2024110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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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65號 原 告 洪秀美 被 告 黃謝慧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 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土地(面積132.15㎡,權利範圍1/5);及其上同段1455建號建物( 門牌號碼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4樓,權利範圍全部,下合 稱系爭房地)移轉登記予原告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 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。經查,系爭房屋層次面 積82.59㎡,陽台面積10.70㎡,面積共計為93.29㎡(計算式:82.59 ㎡+10.70㎡=93.29㎡)。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 詢資料,相近路段、建物型態及屋齡之房地平均交易價格約為新 臺幣(下同)89,325元/㎡,故系爭房地市價約為8,333,129元( 計算式:93.29㎡×89,325元/㎡×權利範圍1/1=8,333,129元,元以 下四捨五入)。從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,333,129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,56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俞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