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27

案號

PCDV-113-補-2173-2024122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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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3號 原 告 吳春梅 被 告 廖輝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之訴之 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00萬元,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依上開規定 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, 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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