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結餘款等

日期

2024-11-08

案號

PCDV-113-補-2174-202411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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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4號 原 告 林穎新 被 告 楊朝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結餘款等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6 6,978元,應繳裁判費17,53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,尚應補繳17,03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並應提出準備書狀,暨逕 將其繕本送達他造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瓊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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