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PCDV-113-補-2175-2024112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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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5號 原 告 彰化縣同心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熊治華 被 告 蕭筑文(即蕭游含笑之繼承人)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蕭筑文(即蕭游含 笑之繼承人)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3,342,953元(計算式:3,275,735元+利息57, 338+違約金9,880元=3,342,953元)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,165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33,665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