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
日期

2024-11-12

案號

PCDV-113-補-2182-202411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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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2號 原 告 顏健宇 訴訟代理人 夏家偉律師 被 告 劉兆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;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得依職權調查證據;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 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聲明:㈠被告應協同原告至地政機關將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以及其上建物(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 區○○○路0段00巷00號2樓,下稱系爭房地)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。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28,962元,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㈢被 告應代原告自113年12月8日起至127年11月8日止,按月向陽信銀 行繳納貸款債務32,137元、自113年12月8日起至114年11月20日 止,按月向渣打繳納貸款債務14,510元,及各自清償日期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揆諸首揭法律規 定,本件第㈠項請求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市場 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。查系爭房地鄰近地區近年之房地交易價格 為每平方公尺129,183元,有本院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 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。是以前開鄰近地區之房地交易價 格核計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為8,599,712元(計算式:129,183元 /平方公尺×總面積66.57平方公尺=8,599,712元,元以下四捨五 入),是第㈠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,599,712元;聲明第㈡項訴 訟標的金額為428,962元;聲明第㈢項訴訟標的係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,不併算其價額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, 028,674元(計算式:8,599,712元+428,962元=9,028,674元)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,39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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