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4-11-18
案號
PCDV-113-補-2185-202411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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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張陳永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,66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原告聲明請求:被告應向原告清償新臺 幣(下同)638,271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10.9%計算之利息,及自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 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等語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 63萬8,271元加計計算至起訴前一日(即113年9月4日)之利息及 違約金,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5,884元(詳如附表)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160元,再扣除已徵收之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,尚應補繳6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期命原告補繳(詳如主文)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63萬8,271元) 1 利息 63萬8,271元 113年6月13日 113年9月4日 (84/365) 10.9% 1萬6,010.98元 2 違約金 63萬8,271元 113年6月13日 113年9月4日 (84/365) 1.09% 1,601.1元 小計 1萬7,612.08元 合計 65萬5,883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宇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