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1-22

案號

PCDV-113-補-2187-2024112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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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陳金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 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 同)63萬5,303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6.38%計算之利息,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 %,按期(月)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依 上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萬3,137元(本金635,303元,加 計自113年5月18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10日止,按年息6.38 %計算之利息、按年息0.638%計算之違約金各16,213元、1,621元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160元,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,尚應補繳6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 不繳,將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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