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保固等

日期

2024-11-15

案號

PCDV-113-補-2191-2024111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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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1號 原 告 城龍遊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厚均 訴訟代理人 王淳諭 被 告 玉山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揚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保固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78,571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9,5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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