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4-11-19
案號
PCDV-113-補-2192-2024111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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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2號 原 告 馮氏娥 被 告 NGUYEN VAN HAU(中文姓名:阮文後)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27,8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117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