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

日期

2024-11-12

案號

PCDV-113-補-2194-202411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4號 原 告 張敏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錦芳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民國112 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,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 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60萬871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