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
日期

2024-12-27

案號

PCDV-113-補-2198-2024122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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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8號 原 告 林宸羽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次按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 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 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: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356,45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%計算之利息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,356,4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,464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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