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
日期

2024-11-13

案號

PCDV-113-補-2205-202411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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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05號 再審原告 邱佳輝 再審被告 何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 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之13、第 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 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0萬元,且係 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,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再審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宸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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