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
日期

2025-02-05

案號

PCDV-113-補-2209-2025020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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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09號 原 告 宏其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被 告 溪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34 1,11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,16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3,665元(計算式:34,165元-500元)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以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奇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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