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4-11-18

案號

PCDV-113-補-2211-202411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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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1號 原 告 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被 告 許永壽 鄒安琪 許英宗 林月娥 王天財 王瑞福 王天助 王建程 王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21,868,919元(計算式:245,960元355.65㎡8/32,元 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4,456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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