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
日期
2024-11-22
案號
PCDV-113-補-2215-2024112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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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5號 原 告 蘇靖雯 被 告 趙玲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 號土地上之地上物(面積約5平方公尺)拆除,並返還占用土地 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 為據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20,000元【計算式:184,0005=9 20,000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(見調字卷第45至55頁)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