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PCDV-113-補-2220-2024112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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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0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 被 告 水鑽石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,565,12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,44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