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4-12-18

案號

PCDV-113-補-2225-202412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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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林汝田 法定代理人 林宜洲 被 告 林宜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萬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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