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4-11-22
案號
PCDV-113-補-2228-2024112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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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8號 原 告 詹巧薇 被 告 林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 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10萬元,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依上說明,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0萬元(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)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,2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納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