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15
案號
PCDV-113-補-2229-2024111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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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9號 原 告 劉兆祺 馮敬忠 劉哲彰 施淑智 莊淮鈞 徐意珊 林富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尹楷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00萬元 ( 計算式:30萬+10萬+10萬+10萬+10萬+20萬+10萬=100萬)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宸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