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1-20

案號

PCDV-113-補-2231-202411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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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1號 原 告 但昊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廂涵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00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4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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