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1-21
案號
PCDV-113-補-2232-202411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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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2號 原 告 高稼育 被 告 程良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34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,24 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,74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並應提出準備書狀,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,逾期未 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瓊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