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4-11-22
案號
PCDV-113-補-2235-2024112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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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梁羽閎(原名梁峻瑋)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 付命令,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㈠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核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9月22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0,611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16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6,660元。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準備書狀一件,並應將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送交被告,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(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): 本金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554,114 1 利息 554,114 113/6/16 113/9/22 (99/365) 9.75% - 14,653.66 2 違約金 1 - 400 400 3 違約金 1 - 500 500 4 違約金 1 - 600 600 小計 16,153.66 76,113 1 利息 76,113 113/6/18 113/9/22 (97/365) 14.98% - 3,030.05 2 違約金 1 - 300 300 3 違約金 1 - 400 400 4 違約金 1 - 500 500 小計 4,230.05 合計(整數以下四捨五入) 650,6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