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
日期
2024-12-18
案號
PCDV-113-補-2238-202412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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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8號 原 告 黃福昇 被 告 丁吳金蘭 郭文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 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、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吳金蘭所有門牌號 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房屋前之石片、水泥牆及被告郭文青 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房屋前之水泥構造物、牆 面等均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,占用面積約6平方公尺,爰依民法第767 條請求被告排除侵害及返還占用部分之土地予原告等語。基此,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萬4,200元【計算式: 6㎡×系爭土地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0,700元/㎡=64,200元】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